如果是“兼投兼中”的项目,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则,供应商成为两包中标人,不能放弃其中任何一包。供应商放弃的,应当就放弃的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如果是“兼投不兼中”的项目,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则,供应商中两个包,最终中哪个包,招标文件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,应当按照逆编者释义原则,由供应商任选一包中标,放弃另外一包。
《政府采购法》
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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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:
(二)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;
(三)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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